主持人:尊敬的纳税人,欢迎参加塔城地区税务局在线访谈。 [2021-10-28 17:19:59]
主持人:今天在塔城税务门户网站举办“税收惠民办实事 助力发展开新局”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栏目。有幸请到塔城地区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杨山,塔城地区税务局法制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坐客访谈栏目。非常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向各位嘉宾提出近期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和业务问题。 [2021-10-28 17:20:32]
主持人:下面,请二级高级主办杨山先和各位网友打个招呼吧! [2021-10-28 17:21:30]
杨山: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我也十分愿意回答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塔城,就在2021年9月12日,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了《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塔行发〔2021〕75号),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塔城的关心支持,将有力推动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发展。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国家在沿边地区设立的第9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也是目前西北地区唯一一个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充分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积极行动,担当作为,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努力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在此,也希望广大网友到塔城走走看看,在边疆的开发建设中寻找发展良机。 [2021-10-28 17:26:15]
主持人:感谢热情洋溢的开场白,同时也向大家发出了诚挚的邀请。下面在线访谈正式开始,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了。 [2021-10-28 17:30:43]
网友22092:您好,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2021-10-28 17:33:42]
杨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021-10-28 17:35:42]
网友22092: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2021-10-28 17:37:05]
杨山: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2021-10-28 17:37:05]
小天才:提交内容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2021-10-28 17:40:47]
杨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2021-10-28 17:40:47]
不慌: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返现直接打给家长的银行卡。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按什么税目?纳税人是孩子还是家长? [2021-10-28 17:42:49]
杨山:根据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0-28 17:44:49]
铁马冰河: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我公司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面向部分企业租户。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2021-10-28 17:46:30]
杨山: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021-10-28 17:48:30]
辰:个人购买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2021-10-28 17:48:00]
杨山: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2021-10-28 17:49:02]
jay: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2021-10-28 17:48:14]
杨山: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021-10-28 17:50:14]
杨胖胖:享受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21-10-28 17:51:04]
杨山: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的各类缴纳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均可以全额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并且申报减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表中填报计费销售额后,会自动实现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常方便。 [2021-10-28 17:53:03]
国境之北:机动车类增值专用发票与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互冲吗? [2021-10-28 17:52:56]
杨山:您好,不能互冲。 [2021-10-28 17:53:16]
晚风: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2021-10-28 17:53:10]
杨山: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2021-10-28 17:54:10]
安然:我对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2021-10-28 17:53:46]
杨山: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 [2021-10-28 17:57:46]
杨树林:年度汇算“首违不罚”是指什么? [2021-10-28 17:58:12]
杨山: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1-10-28 17: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