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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044号

注释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取消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三条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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