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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标准执行应如何把握

土地增值税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研究确认清算单位。

(二)公共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应如何把握

纳税人存在《公告》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规定情形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接收有关公共设施的书面文件。例如: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移交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所有的书面证明资料,以及通过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纸、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

(三)公共设施有偿转让应如何理解

《公告》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的“建成后有偿转让”是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手续,并收取合理对价的。

(四)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的情形应如何把握

1.人防设施的验收合格以取得《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为标准。

2.纳税人提交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应予认可,相应的成本、费用准予扣除。例如: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移交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所有的书面证明资料,以及通过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纸、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公告应写明相关人防设施面积等详情,并明确收益归项目全体业主所有,成立项目业主委员会的,应由项目业主委员会办理接收;项目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办理接收和使用管理。

三、《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作调整。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