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业务的其他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三、其他事项
《公告》明确“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