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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20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推进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会议,要求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做到“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以下简称“两不”原则)。为落实国务院“两不”原则和税务总局“快速、干净、利索”和“无痛、无声、无缝”划转原则,结合新疆社保费征管实际情况,根据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通知和工作方案,新疆税务局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二、关于公告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范围和划转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方式和征收期限。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企业征收期限为每月25日前缴纳当月费款,连队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征收期限原则上参照企业执行,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是明确缴费渠道。分别就企业、连队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和渠道进行明确,包括税务部门、银行、社保经办机构等提供的线上、线下多元化申报缴费方式。
  四是明确全面办理业务时间及问题反馈渠道。
  三、关于施行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要求,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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