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金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659001672203388A)
我局于2018 年 4 月10日至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 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5室)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方面
2010年9月21日,你公司取得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原始股1038万股,限售期一年。2016年5月25日你公司减持双塔食品股票1400万股,2016年6月1日减持双塔食品股票2078万股,2016年6月2日减持双塔食品股票1190万股,2016年7月26日减持双塔食品股票9000万股。上述限售股减持收入均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2016年增值税9562118.45元。
你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至5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累计1000万股。成交价为33.66-38.33元,合计卖出总价350610000元,支付相关税费736281元。对限售流通股转让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金都投资出售限售流通股转让取得的收入,应补缴营业税12037166.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及第四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42601.67元,2016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69348.2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之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应补缴2015年度教育费附加361115元。2016年度教育费附加286863.55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2015年度地方教育附加240743.33元。2016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91242.37元。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取得现金分红7463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492640元。
2.你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成交价为33.66-38.33元,合计卖出总价为350610000元,买入成本1944444.44元,支付相关税费736281元,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889529.60元。
你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668万股,成交价为6.35-6.41元;2016年9月30日协议转让9000万股,成交价为7.02元。合计卖出总价为9297028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929702800-9562118.45=920140681.55元,买入成本10630666.67元,支付相关税费387273.6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595057.37元。
(3)2014年利润总额227712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元,减少额0元,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2277120元,投资者的经营所得3363120元,应纳税所得额3363120元,适用税率20%,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67262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补缴增值税9562118.45元,营业税12037166.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949.96元,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647978.55元。
(三)根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431985.7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规定,你公司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49264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48484586.97元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