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李鸣及相关科室人员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对大家关注的问题在线解答,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2024-06-13 11:08:34]
主持:李鸣总会计师您好,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我们今天在线访谈主题吗? [2024-06-13 11:15:17]
李鸣:主持人好,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大家上午好!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注重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审时度势、科学决策,部署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高效抓好税费政策落实,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助力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今天,我们开展以“落实税惠政策 赋能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与石河子辖区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进行一次沟通、交流,我们将在线为您解答,欢迎大家参与。 [2024-06-13 11:15:17]
主持:好的,那我们就开始今天的咨询和解答环节。 [2024-06-13 11:16:49]
网友26868: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里说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要求?[2024-06-13 11:24:43]
何小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24-06-13 11:24:43]
网友26868: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2024-06-13 11:24:47]
何小文: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24:47]
网友26873: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4-06-13 11:30:42]
徐文泽: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2024-06-13 11:30:42]
网友26877: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取消其资格?[2024-06-13 11:30:49]
徐文泽: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024-06-13 11:30:49]
网友26877: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2024-06-13 11:30:52]
刘雯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024-06-13 11:30:52]
网友26885: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2024-06-13 11:30:56]
徐文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024-06-13 11:30:56]
网友26879:我是一名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近期,废品收购站从自然人处购进一批报废产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向开票”,收购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2024-06-13 11:30:59]
徐文泽:不符合。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您所在废品收购站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针对该笔报废产品收购业务,未就“反向开票”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的,不得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向开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2024-06-13 11:30:59]
网友26876: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2024-06-13 11:32:34]
何小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24-06-13 11:32:34]
网友26881: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其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2024-06-13 11:34:42]
李鸣: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024-06-13 11:34:42]
网友2688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2024-06-13 11:36:05]
刘雯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24-06-13 11:36:05]
网友26887:我在2024年4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向客户自行开具了发票;同月,我又以自然人名义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了一批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资源回收企业就这笔业务向我反向开具发票? [2024-06-13 11:37:39]
徐文泽:不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您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您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2024-06-13 11:37:39]
网友2687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024-06-13 11:39:19]
何小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024-06-13 11:39:19]
网友2687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明确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成立不足一年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确认年销售收入符合条件? [2024-06-13 11:41:55]
何小文: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其中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2024-06-13 11:41:55]
网友26878: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43:08]
刘雯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文件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43:08]
网友26875: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2024-06-13 11:44:30]
徐文泽: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2024-06-13 11:44:30]
网友26875: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2024-06-13 11:45:40]
何小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文件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2024-06-13 11:45:40]
网友2688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2024-06-13 11:47:02]
李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024-06-13 11:47:02]
网友26864: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请问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哪些证明材料,必须包括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吗? [2024-06-13 11:48:19]
刘雯雯: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因此,你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如你公司现行管理机制已涵盖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自行作为补充资料留存,但不做强制要求。 [2024-06-13 11:48:19]
网友26887: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2024-06-13 11:49:26]
徐文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文件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49:26]
网友26879:提交内容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2024-06-13 11:50:57]
何小文: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4-06-13 11:50:57]
网友26870:此次文件明确的将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主要适用于哪些企业? [2024-06-13 11:52:20]
何小文:此次新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其中集成电路企业包括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其条件和管理方式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保持一致。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44号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方式。 [2024-06-13 11:52:20]
网友26864:我是一个尚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为200万元。我发现之前有一笔报废产品销售业务,已经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我“反向开票”,但近日这笔业务发生了销货退回,对应金额为50万元,请问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对这笔业务做红冲处理?在红冲后,我名下200万元的“反向开票”金额记录是否也可以相应调减? [2024-06-13 11:53:39]
徐文泽: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由对应的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系统内您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金额将作相应调减,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加计算,您可在未达限额前继续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2024-06-13 11:53:39]
网友26878: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54:42]
何小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文件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4-06-13 11:54:42]
网友26884: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能否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2024-06-13 11:56:18]
刘雯雯: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因此,你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可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2024-06-13 11:56:18]
网友26875: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2024-06-13 11:57:43]
何小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文件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2024-06-13 11:57:43]
网友2688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中,作为“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费用具体指什么?如何进行加计扣除?[2024-06-13 11:59:08]
何小文: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024-06-13 11:59:08]
网友26870: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24-06-13 12:00:46]
何小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024-06-13 12:00:46]
网友26873: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6-13 12:01:49]
徐文泽: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2024-06-13 12:01:50]
网友26875: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2024-06-13 12:03:02]
徐文泽: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2024-06-13 12:03:02]
网友2688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2024-06-13 12:04:35]
何小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024-06-13 12:04:35]
网友26884: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2024-06-13 12:05:33]
何小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024-06-13 12:05:33]
主持:感谢李鸣总会计师和各位嘉宾为我们耐心地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们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2024-06-13 1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