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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减税退税助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石河子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兰英及相关科室人员座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对大家关注的问题在线解答,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2022-11-17 11:38:48]

王兰英:尊敬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大家上午好!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及时果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缓缴税费等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及接续措施,宏观政策既有力有效,又合理适度。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提升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清单、优化业务流程、精准宣传辅导,确保了各项退税减税政策落实落深落细。[2022-11-17 11:38:48]

网友23840: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2022-11-17 12:26:53]

向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2022-11-17 12:26:53]

网友23860: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2022-11-17 12:26:56]

向涛: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2-11-17 12:26:56]

网友23848: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2-11-17 12:27:01]

向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7月8日修改)[2022-11-17 12:27:01]

网友23854: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对于最新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2022-11-17 12:27:02]

张晓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11-17 12:27:02]

网友23847:我公司是光伏发电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2022-11-17 12:27:05]

张晓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2022-11-17 12:27:05]

网友23858:领导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选择直接退税吗?[2022-11-17 12:27:08]

张晓玲: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022-11-17 12:27:08]

网友23836:现在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2022-11-17 12:27:40]

张晓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2022-11-17 12:27:40]

网友23854:我们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申报的时候,是否需要提前备案呢?[2022-11-17 12:27:42] 

张晓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11-17 12:27:42]

网友23859:领导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哪些?[2022-11-17 12:27:45]

向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22-11-17 12:27:45]

网友23836: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发生了退货,我应该怎么开发票?[2022-11-17 12:27:47]

向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此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22-11-17 12:27:47]

网友23854:要成为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022-11-17 12:27:49]

张晓玲: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022-11-17 12:27:49]

网友23854:我们预缴申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2022-11-17 12:27:52]

张晓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11-17 12:27:52]

网友23856:领导你好,我的个人所得税要填那个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要享受这个扣除的话应该怎么操作?[2022-11-17 12:27:54]

吕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2022-11-17 12:27:54]

网友23857:您好,我们公司要帮员工申报个税,在申报后是否要留存个税专项扣除的资料?[2022-11-17 12:27:56]

吕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2022-11-17 12:27:56]

网友2383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到1%的这个政策要执行到什么时候啊 [2022-11-17 12:27:57]

向涛: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2022-11-17 12:27:57]

网友23839:你好,请问我公司符合小微标准,根据现行政策,是在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再申请退税?[2022-11-17 12:28:00]

向涛: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2022-11-17 12:28:00]

网友23836:领导您好,请问现在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增值税吗?[2022-11-17 12:28:02]

向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2022-11-17 12:28:02]

网友23854:请问一下,我们企业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如何填写申报表呢?[2022-11-17 12:28:03]

向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22-11-17 12:28:03]

主持:感谢王兰英副局长和各位嘉宾为我们耐心地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们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2022-11-17 12: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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