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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服务宣传提质增效”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尊敬的纳税人,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石河子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二级高级主办王兰英及相关科室人员座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对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在线解答。 [2020-10-21 17:03:34]

王兰英:各位纳税人大家好,石河子税务局通过在线访谈的方式,与石河子辖区的广大纳税人进行一次沟通、交流,在线为纳税人解答涉税问题,欢迎大家参与。 [2020-10-21 17:03:34]

网友20176:我有问题咨询,现在单位如何判断是否要缴环境保护税? [2020-10-21 17:06:38]

向涛: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环境保护税。一是排污主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是排污行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需要缴环境保护税。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三是应税污染物,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其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税目,大家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通过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此外,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推行,今后所有排污单位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纳税人的判别将更加简化:一般来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就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2020-10-21 17:06:38]

网友20176:那如何缴纳环境保护税呢? [2020-10-21 17:10:18]

向涛: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之前,首先要确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具体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为排放口的所在地;排放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为固体废物或噪声的产生地。其次要确定纳税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要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一些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最后要选择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充分享受非接触式办税带来的便利。大家在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时,要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只需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提供相关信息,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020-10-21 17:10:18]

网友20176:现在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2020-10-21 17:11:38]

向涛:目前相关减免税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鼓励集中处理。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二是鼓励资源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2020-10-21 17:11:38]

网友20177: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2020-10-21 17:15:17]

向涛:环境保护税的税额计算初看有点专业、有点复杂,但大家只要抓住“四项指标、三个公式”,就可以快捷准确地计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 “四项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这四项指标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关键,下面为大家逐一介绍:第一,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第二,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第三,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是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第四,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三个公式”: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1.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2.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3.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2020-10-21 17:15:17]

网友20179:纳税人销售的应税产品中包含外购应税产品的,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能否对外购部分作相应扣减? [2020-10-21 17:19:25]

金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对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该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020-10-21 17:19:25]

主持:新疆电子税务局上线了新的服务功能,能给纳税人介绍一下吗? [2020-10-21 17:25:17]

王兰英:新疆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以下简称预缴申报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于2020101日正式上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对哪些申报内容进行风险提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收减免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逻辑性、关联性分析,进而提供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二)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有哪些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三)怎样使用风险提示功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后,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按钮,系统进行风险扫描并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选择调整申报数据,在重新填写后可再次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扫描确认。纳税人也可以在扫描后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四)法律责任说明1.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纳税的权利和义务。2.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五)温馨提示纳税人使用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必须在申报的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电子申报客户端报送。 [2020-10-21 17:25:17]

网友20180:如果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2020-10-21 17:29:43]

金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0-10-21 17:29:43]

网友20182: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2020-10-21 17:32:39]

金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20-10-21 17:32:39]

网友20183: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2020-10-21 17:35:11]

侯文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1231日。” [2020-10-21 17:35:11]

网友20184:个人购买家庭首套房,契税是多少? [2020-10-21 17:38:16]

侯文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020-10-21 17:38:16]

网友20185: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0-10-21 17:41:38]

侯文杰: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31日至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0-10-21 17:41:38]

网友20187:看到新闻,纳税信用评价有了新变化,可以介绍一下吗? [2020-10-21 17:51:43]

金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11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1.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2.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2020-10-21 17:51:43]

网友20188:我是一名今年毕业的大学生,近期首次入职,想了解下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0-10-21 17:52:47]

金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如,大学生2020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月) [2020-10-21 17:52:47]

网友20189:请问下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取得劳务所得的,如何缴纳个税? [2020-10-21 17:52:50]

金咏: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学生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如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2020-10-21 17:52:50]

网友20190:哪些情况属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2020-10-21 17:56:32]

向涛:具体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入职后仍可按首月取得工资薪金处理。如,纳税人小赵2020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月) [2020-10-21 17:56:32]

网友20191: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延期缴纳吗? [2020-10-21 18:00:51]

向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即20211月一并缴纳。 [2020-10-21 18:00:51]

主持: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 [2020-10-21 18:02:01]

主持:感谢诸位税务干部的耐心细致解答,再次感谢各位纳税人的积极参与。 [2020-10-21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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