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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税务机关公示纳税人享受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信息工作时限的通知

税总函〔202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公示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完成时限,由2020年2月底前调整为疫情解除后3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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