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税惠政策稳落地 惠企利民促发展”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双河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秋峰,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李峰,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春,征收管理科、法制科科长陈强,税源管理科科长顾华,与广大网友就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2022-12-13 17:04:53]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例: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2022-12-13 17:55:13]
主持:访谈正式开始,下面请任局长同广大网友打招呼。 [2022-12-13 17:05:17]
任秋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此次“税惠政策稳落地 惠企利民促发展”在线访谈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相关税费问题的互动交流,希望通过本次在线交流,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各项税费政策能够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欢迎大家踊跃提问。[2022-12-13 17:11:38]
邸雪茹:你好,请问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2-12-13 17:15:18]
李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022-12-13 17:15:18]
邸雪茹:您好,我是一名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2022-12-13 17:16:38]
李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022-12-13 17:16:38]
吴启:请问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全国统一实施吗? [2022-12-13 17:19:51]
陈强:个人养老金是一项新制度,为积累经验,采取在部分城市先行、再逐步推开的做法。制度实施后,凡是已在国家明确的先行城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不受实际工作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地等影响。税务部门依据参加人从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渠道获取的缴费凭证及其所载明的扣除信息,为其办理税前扣除如参加人无法从上述渠道获得缴费凭证,则代表信息平台未认可个人养老金缴费成功,参加人需向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咨询有关情况。 [2022-12-13 17:19:51]
李文舒:请问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2022-12-13 17:21:44]
顾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2-12-13 17:21:44]
张依依:你好,我是打算成立一个工厂,我想问一下,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2-12-13 17:25:30]
顾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22-12-13 17:25:30]
姬亚鹏:你好,想问一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2022-12-13 17:27:38]
任秋峰:好的,我来回答您的问题。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2022-12-13 17:27:38]
陈倩倩:请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2-12-13 17:29:26]
李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022-12-13 17:29:26]
网友24618:你好,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该怎么区分? [2022-12-13 17:31:46]
李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022-12-13 17:31:46]
阿迪娜:我有个问题,请问在办税过程中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电子专用发票抵扣勾选? [2022-12-13 17:36:48]
陈强: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抵扣勾选”模块,选择“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类型,可以直接查询到符合勾选抵扣条件的发票,直接进行勾选操作即可。勾选完成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需要在申报期进行抵扣统计表的生成和确认操作后,才能作为当期抵扣的依据。 [2022-12-13 17:36:48]
潘琳:你好,我之前因没有休带薪年假,我们单位给我发了额外的补贴,需要合并到工资里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22-12-13 17:39:04]
顾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12-13 17:39:04]
安明浩:你好,我们单位之前招录了几名残疾人工友,当月的残疾人人数该怎么算呢? [2022-12-13 17:42:20]
李春: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022-12-13 17:42:20]
蒲云飞: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还有哪些销售行为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 [2022-12-13 17:43:50]
任秋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2022-12-13 17:43:50]
王德邡: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我现在在建筑工地干活,收入按每天计算,不是按月薪年薪的工资算的,我所取得的收入是自行申报税款还是由工地会计代扣代缴? [2022-12-13 17:47:29]
李峰: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22-12-13 17:47:29]
阿不力米提:你好,请问我们私人企业销售软件产品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022-12-13 17:49:40]
陈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另外,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12-13 17:49:40]
阿依多斯:你好,我想问一下,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政策,在什么时间内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2022-12-13 17:52:20]
顾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2022-12-13 17:52:20]
阿依多斯:请问换购住房的时候,个人所得税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2022-12-13 17:55:13]
李春: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例: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2022-12-13 17:55:13]
赵华强:你好,请问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上未写明金额,我们是在后续实际结算操作的时候才确定金额的,在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该怎么操作呢? [2022-12-13 17:57:00]
陈强: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2-12-13 17:57:00]
郝向赫:请问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2022-12-13 18:00:19]
陈强: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2022-12-13 18:00:19]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2022-12-13 18:00:19]
主持: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广大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22-12-13 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