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  访谈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优化税费服务,为民纾困解难”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优化税费服务,为民纾困解难”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双河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秋峰,党委委员、副局长袁彬,征收管理科、法制科科长陈强,税源管理科科长顾华,稽查局副局长王昕,与广大网友就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2021-11-24 16:07:57]
主持:访谈正式开始,下面请任局长同广大网友打招呼。 [2021-11-24 16:23:18]

任秋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此次“优化税费服务,为民纾困解难”在线访谈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相关税费问题的互动交流,希望通过本次在线交流,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各项税费政策能够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21-11-24 16:23:18]

主持:非常感谢任局长,下面围绕“优化税费服务,为民纾困解难”主题及各项税费政策,开始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 [2021-11-24 16:32:41]

李林:企业将自有闲置的房屋进行出租,在房产税方面有那些优惠政策? [2021-11-24 16:32:50]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2021-11-24 16:32:50]

王浩:新办的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通过税务Ukey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2021-11-24 16:33:32]

陈强:自2021年1月21日以后新办纳税人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自行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1-11-24 16:33:32]

曹珊:2021年我们企业新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2021-11-24 16:39:23]

陈强: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2021-11-24 16:39:23]

吴萌萌: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2021-11-24 16:53:13]

王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21-11-24 16:53:13]

张盼:我单位是新办的一般纳税人,我想问一下财产和行为税中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不是每一项每个月都有经济业务的发生,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2021-11-24 16:53:19]

陈强: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2021-11-24 16:53:19]

王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那么如何判定企业属于中型制造业企业还是小型制造业企业呢? [2021-11-24 16:53:25]

王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11-24 16:53:25]

王雪:我们单位是今年4月份成立的,主要是制造加工滴灌带,同时还有销售商品等业务,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销售额方面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2021-11-24 16:53:28]

王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11-24 16:53:28]

赵澳鑫:你好,我是企业会计,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人在疆外暂时回不来,可以做税务变更吗? [2021-11-24 16:53:43]

王昕:你好,可以在新疆电子税务局做变更。除个体工商户以及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以外的单位纳税人,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三员变更,其中对A、B级纳税人不做次数限制,M级的纳税人在M级期间只能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一次。 [2021-11-24 16:53:43]

刘杰:给客户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后,不小心把相关的信息填错了,我应该怎样作废开错的机动车发票? [2021-11-24 16:53:52]

王昕: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2021-11-24 16:53:52]

chenkai:连队拆迁了我们的房子,我用拆迁补偿款买新房,我在交契税的时候有没有税收优惠呢? [2021-11-24 16:53:57]

顾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1-11-24 16:53:57]

魏景峰:今年我们企业每年都有研发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2021-11-24 16:58:42]

顾华: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021-11-24 16:58:42]

杨睿: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2021-11-24 17:01:18]

顾华: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021-11-24 17:01:18]

马桂花:我单位取得的发票中,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这些不合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021-11-24 17:01:21]

顾华: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21-11-24 17:01:21]

乔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2021-11-24 17:01:24]

顾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021-11-24 17:01:24]

周雅丽:个人取得的收入中,那些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1-11-24 17:01:27]

顾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021-11-24 17:01:27]

韩伟: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 [2021-11-24 17:03:15]

顾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2021-11-24 17:03:15]

田壮明:我公司拟将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员工居住,请问,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何优惠? [2021-11-24 17:03:18]

顾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改造的闲置厂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员工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可以减按4征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2021-11-24 17:03:18]

黄埔婷婷: 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021-11-24 17:03:20]

顾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2021-11-24 17:03:20]

高峰:我购买了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否征收契税? [2021-11-24 17:03:32]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2021-11-24 17:03:32]

刑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资料是否需要备案?还是需要企业自行留存,以备检查? [2021-11-24 17:04:55]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1-11-24 17:04:55]

任秋峰: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广大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21-11-24 17:05:02]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