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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举办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秋峰,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刘树忠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相关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在这里,我们首先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秋峰向广大的网友朋友打个招呼. [2020-12-10 11:01:32] 

  任秋峰:各位纳税人和缴费人早上好。[2020-12-10 11:03:41] 

  主持:2020年双河税务局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上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有请任局长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2020-12-10 11:05:41] 

  任秋峰:今年以来,受疫情冲击影响,税收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双河税务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的工作总要求,注重在把握原则中精准拿捏尺度,确保该减的税费不折不扣减到位,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我局主动配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的督查检查,统筹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问题逐一抓实整改,为政策措施直达每一户纳税人、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2020-12-10 11:08:48] 

  主持:感谢任局长给我们带来的简要介绍,这时候我们也收到了网友们的提问,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看网友们都提出了那些问题。[2020-12-10 11:10:51] 

  姚玲玲: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费优惠是怎么规定的?[2020-12-10 11:11:59]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12-10 11:14:59]  

  张丽20898:我在淘宝上购物收到的是电子发票,请问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一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2020-12-10 11:15:04]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2020-12-10 11:17:04] 

  王鹏:我今年毕业最近才找到工作,想了解下单位给我发了工资后,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0-12-10 11:20:11]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王某2020年8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40000元(8个月×5000元/月)[2020-12-10 11:22:11]  

  李静:我是新登记企业,下载完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客户端后提示“未查询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应如何处理?[2020-12-10 11:24:14] 

  顾华:因新疆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模式为核定征收模式,即“人社核定、税务征收”。企业的参保登记、费款核定、权益记账、待遇发放等工作由社保、医保部门负责,费款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出现提示“未查询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的情况,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二是社保、医保部门虽办理登记但信息未传递税务部门,三是税务部门接收参保登记后未完成关联,针对前两种情形,缴费人需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登记及数据推送税务部门有关业务,第三种情形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关联登记有关业务。缴费人无法自行确定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2020-12-10 11:26:14] 

  何瑞雪:我们单位有几套门面要出租,如何计算应预缴增值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2020-12-10 11:26:15]  

  李文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020-12-10 11:28:15] 

  高翔: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有什么改变?会增加我们的缴费负担吗? [2020-12-10 11:29:37] 

  李文斌:(一)只是征收部门改为税务部门。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仍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向税务部门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人社、医保部门进行核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2020-12-10 11:32:37] 

  车小红:我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还没扣,如果我现在要缴费,我需要在哪里缴纳?是否支持现金缴费?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2020-12-10 11:34:29] 

  顾华:目前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柜台、手机APP、社区村组等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地区采取集中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多为9月至12月。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2020-12-10 11:35:29] 

  吴鹏20907:我今年退休后原单位又反聘了我,我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12-10 11:36:31] 

  顾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2020-12-10 11:39:31] 

  陈新民:我是灵活就业人员,我在缴纳社保的时候能否绑定我家人的银行卡为我扣费?[2020-12-10 11:40:00] 

  顾华:不能,目前金三社保子系统只支持签订本人的银行卡作为扣费卡,不能签订他人的银行卡。如果确有需要他人代缴,可以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或可以支持社保缴费的商业银行POS机等其他渠道进行缴费。[2020-12-10 11:42:00] 

  杨辉:我是今年退役的军人,如果我开个店,我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020-12-10 11:42:26]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文件规定,你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减免: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2020-12-10 11:43:26] 

  田欣: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2020-12-10 11:44:05]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属于此种情形的,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2020-12-10 11:46:06]  

  黄骅: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费优惠是怎么规定的?[2020-12-10 11:46:08]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12-10 11:48:30]  

  周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政策?[2020-12-10 11:49:02] 

  顾华: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12-10 11:49:43] 

  姜鹏: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12-10 11:51:17] 

  顾华: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020-12-10 11:51:17] 

  王彤彤:买卖房屋如何确定购买房屋时间是否满五年?[2020-12-10 11:51:19]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县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0-12-10 11:51:19] 

  李忠:房产继承是否缴纳契税?[2020-12-10 11:51:20] 

  李文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2020-12-10 11:52:17] 

  李晓萍: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2020-12-10 11:52:30] 

  李文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20-12-10 11:52:54] 

  彭程: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款项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2020-12-10 11:54:21] 

  李文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2020-12-10 11:55:21] 

  王红:请问个人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2020-12-10 11:56:42] 

  李文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020-12-10 11:58:42] 

  任秋峰:今天的访谈已临近尾声,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访谈最后我代表双河税务局全体税务干部感谢网友们对税费政策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2020-12-10 1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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