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省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各存一份;
2.案件事实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相关经济活动的内容、纳税年度、所
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缔约对方税务机关第一次发出征税通知的时间和内容;
3.如有可能,申请人可将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发生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作
为附件的一部分报省税务机关。
4.上述各栏,可另附书面材料。
2.案件事实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相关经济活动的内容、纳税年度、所
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缔约对方税务机关第一次发出征税通知的时间和内容;
3.如有可能,申请人可将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发生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作
为附件的一部分报省税务机关。
4.上述各栏,可另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