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申请人(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
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
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时填报。
二、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是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
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
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人为个人的,如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
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则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人为企业的,填
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六、申请年度: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任一公历年度。
七、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八、对方纳税人名称: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企业或个
人)名称。
九、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企业或个人)识别号。
十、拟享受协定名称 :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的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
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名称。
十一、拟享受协定条款: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
行附报说明。
十二、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
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
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每行填报
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行附报说明。
十三、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
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
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每行填报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行附报说明。
十四、身份证件、证件号码:填写申请人为个人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十五、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
十六、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
十七、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是否连续满6年(含6年):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判定是否连续满6年情况。
十八、现居住地址:申请人为个人时其本人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住所或者无住所的现居住地址。
十九、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二十、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中国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以
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填报。
二十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
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二十二、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和相关资料、《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
税务机关保存备查。如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的书面说明及缔
约对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
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时填报。
二、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是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
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
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人为个人的,如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
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则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人为企业的,填
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六、申请年度: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任一公历年度。
七、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八、对方纳税人名称: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企业或个
人)名称。
九、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企业或个人)识别号。
十、拟享受协定名称 :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的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
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名称。
十一、拟享受协定条款: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
行附报说明。
十二、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
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
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每行填报
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行附报说明。
十三、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
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
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每行填报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行附报说明。
十四、身份证件、证件号码:填写申请人为个人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十五、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
十六、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
十七、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是否连续满6年(含6年):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判定是否连续满6年情况。
十八、现居住地址:申请人为个人时其本人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住所或者无住所的现居住地址。
十九、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二十、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中国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以
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填报。
二十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
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二十二、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和相关资料、《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
税务机关保存备查。如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的书面说明及缔
约对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