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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7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
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
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