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人名称”,填写扣缴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反映扣缴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
之和。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人一份。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人名称”,填写扣缴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反映扣缴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
之和。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