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填列按规定允许减除计算价款项目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
合计金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
合计金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