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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9《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
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
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
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