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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312《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本表由独立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填写。

主要生产原料项可多选。

设计加工能力是指生产企业加工原油、石脑油、燃料油等原料的设计产能。

免退消费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利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航空煤油暂免征收消费税等优惠政策应免征的消费税额和税务机关审批的应退消费税额。

勾稽关系:

第1行“汽油合计”各栏次数据为第2、3行“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的合计数;第3行“无铅汽油”各栏次数据为第6-8行数据的合计数。

第9行“柴油合计”个栏次数据为第10-17行数据的合计数。

第24行“合计”各栏次数据为第1、9、18-23行“汽油合计、柴油合计、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的合计数。

第2、3、9、18-23行各产品第③、⑥、⑦栏“销量、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分别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为升。

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汽油

含铅汽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52元/升

无铅汽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52元/升

(二)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2元/升

(三)航空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2元/升

(四)石脑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52元/升

(五)溶剂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52元/升

(六)润滑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52元/升

(七)燃料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1.2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