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填写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号码或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登记号码。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四、登记机关:填写核发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名称。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五、坐落地: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址。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无需填列。
六、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中有关规定填写。
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八、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九、已缴个人所得税:填写纳税人取得现金补价或自筹资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其前期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并在此填列。
十、计划缴税时间:填写每一期计划缴税的截止时点。
十一、计划缴税金额: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