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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一、本表适用于以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
(一)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纳税人,包括实施“两证整合”之前已经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
二、本表一式二份。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
三、表内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经营地址”栏:指从事经营的具体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个人合伙”、“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如为分支
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实施“两证整合”之前已经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类型”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批准证件;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0.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