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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南

 

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告》(2025年1号)要求,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于2025年1月1日开始,请各单位按时完成申报。

一、申报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及办理模式

2025年度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集中申报时间为1月1日-3月31日。

用人单位线上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线下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可通过左侧功能栏【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电子税务局:可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5年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目前暂执行缴费基数下限4999元/月、上限24996元/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4999元/月的,税务机关按4999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限24996元/月的,税务机关按照24996元核定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税务机关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025年用人单位参加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执行缴费基数下限4999元/月,无上限设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4999元/月的,税务机关按4999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下限4999元的,税务机关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执行缴费基数下限4999元/月、上限24996元/月。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4999元/月的,税务机关按4999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限24996元的,税务机关按24996元核定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税务机关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当地医保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四、税务系统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有关操作说明

用人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者电子税务局线上完成申报,也可以通过税务大厅窗口线下完成申报。

(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线上缴费工资申报操作说明

缴费人自行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登录后使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需求在右侧切换“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点击“添加”可进行单个录入、外部文件导入、批量添加职工等操作。

方式一:通过单个职工录入进行申报

可单个添加职工,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填写“新缴费工资(元)”,点击“保存并继续”后点击“提交申报”。

 

方式二:通过批量添加职工进行申报

 1.点击“批量添加职工”后逐个选择【单位编号】、【是否停保】及【是否未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模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勾选,点击“保存并继续”。

  2.逐个填写“新缴费工资(元)”,一键勾选后点击“全量提交申报”

 

方式三:通过外部文件导入进行申报

1.点击“下载参保职工”,填写下载的表格中的“新缴费工资”后,保存表格。

 2.再次进入客户端,点击“添加”,选择“外部文件导入”,导入成功后,点击“全量提交申报”。

  (二)电子税务局线上缴费工资申报操作说明

缴费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工资申报。登录后使用【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需求切换“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方式一:通过单个或少量职工工资录入进行申报

依次填写“新缴费工资(元)”后勾选,点击“提交申报”,选择“选中数据”,确认提交申报即可。

方式二:通过批量工资录入进行申报

1.点击“导出”按钮可选择“选中数据”“全部数据”或“上次导入失败结果”,导出页面上的职工明细数据至本地。

   2.填写下载的表格中的“新缴费工资”后,保存表格。

3.再次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导入”,选择需要导入的文件后点击“开始上传”,导入成功后,勾选导入数据或全部数据点击“提交申报”。


(三)税务大厅窗口线下缴费工资申报说明

用人单位线上申报缴费工资有困难的,需携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1)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附件2)前往线下窗口办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此次申报的缴费工资生效日期为2025年1月至12月,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承担缴费工资调整的相应责任。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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