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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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