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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25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