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