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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7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 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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