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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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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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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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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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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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9.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1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1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