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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104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 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 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