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为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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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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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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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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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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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人汇总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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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需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