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增量房交易纳税人 |
《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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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纳税人 |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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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纳税人 |
《房产交易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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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6.房地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7.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