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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8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新疆税务局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 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 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 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 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