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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86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新疆税务局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xxbg/view/sfxc/#/swxc/zsk?noHeaderAndFooter=N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