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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187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新疆税务局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nsfw/xzzx/rj/ssrj/

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