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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7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nsfw/xzzx/rj/ssrj/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 身份证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税费缴纳等业务。

7.纳税人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