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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 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5.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