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旺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CCMY6516)
对你公司(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新城街道小微产业园49号厂房第一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6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在未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2023年4月取得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70份,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未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2023年4月取得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70份,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件及处理决定书;《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30号)及送达回证;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开福区税务局非正常户查询单及发票清单;虚开发票清单明细表。证实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暴力虚开走逃企业,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走逃非正常户,其开具的共计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发票。
证据2.你公司2023年6月~2024年9月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账簿中使用虚开的设备发票、虚构支付款项等财务核算资料。
证据3.《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使用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4.《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克州税稽协通〔2025〕16号)及送达回证;潘纪美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说明及个人银行流水;检查存款账户审批表、文书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证实你公司实际从潘纪美出赊购设备,并用财政补助款支付设备款项事宜。
证据5.《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5号)及送达回证;公安经侦对瞿才标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赊购设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财政补助的违法手段。
(二)伪造、变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用于申领财政补助使用的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60份)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90份)共计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伪造、变造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用于申领财政补助使用的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60份)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90份)共计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伪造、变造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使用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2.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及回证;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湘湖税务所说明;伪造变造发票清单明细表。证实你公司伪造、变造发票用于申领财政补助。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2023年取得财政补助收入,未计收入,也未在财务核算中处理,其财政补助利得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调整增加5740000.00元。
2.你公司账务中,固定资产立车数控科目发生额17976000.00元,但其列支使用的长沙朝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2023年度资产折旧、摊销85386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使用不合规发票,在通知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2023年度纳税调整增加853860.00元。
上述企业所得税事项经计算,2023年度应纳税调整增加65938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调整增加659386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30004.86元,已超过30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你公司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507501.2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2.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证实你公司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款项5740000.00元。
证据3.2023年6月~2024年12月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少计财政补助收入及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情况
证据4.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开、换开发票)及公告文书。证实你公司未能在通知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
证据5.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实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3.你公司未作202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共计造成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累计金额34138613.78元,税额341386.22元;伪造、变造发票150份,累计金额14406831.20元,税额144068.80元;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507501.22元。
(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条“违法程度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罚款标准10万至50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未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370份,金额34138613.78元,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涉及发票50份以上的处5万~50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你公司使用伪造、变造发票150份,金额14406831.20元,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违法程度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罚款标准1倍至5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隐瞒财政补助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且偷税比例达93.51%,拟对你公司隐瞒财政补助收入少缴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即1435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你公司固定资产设备存在真实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为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你公司使用虚开、伪造和变造发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72501.22元,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72501.22元;按虚开发票处以50万元,按使用伪造、变造发票处以50万元。对你公司分别按处罚较重的虚开和伪造、变造发票处罚,分别拟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你公司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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