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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6〕3号)

克州税稽罚告〔2026〕3号

新疆博超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CBHL201G

你公司{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新城街道小微产业园48号厂房第一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4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礼福(身份证号332627********2558),税务登记为2023年6月,实际工商登记在2023年3月且已入驻阿图什市小微产业园48号厂房第一层,并于2023年4月取得由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

检查组与代账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你公司固定资产科目已被删除处理,账务中无相关发票资料,前期你公司与财务公司对接的实际负责人王礼福已于2024年10月份起无法联系。

经查,你公司入驻小微产业园后,利用设备向阿图什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并先后领取两笔财政补助,其中2023年6月25日取得财政补助款351.00万元,2023年12月13日取得223.00万元。

检查组向阿图什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取你公司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显示,你公司申请财政补助使用三家公司设备发票,其中: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7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34138613.78元,税额341386.22元;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8524752.20元,税额85247.80元;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9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8524752.20元,税额85247.80元。

发票方面,根据协查资料显示,你公司收到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34138613.78元,税额341386.2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暴力虚开走逃企业,其向你公司开具的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的发票。

资金方面,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未查询到向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记录。

货物方面,检查组找到真实设备销售人为玉环凯械机床厂潘纪美,经询问,潘纪美向王礼福、瞿才标、郑玉满三人赊销设备共计180台,该批设备原打算用于喀什地区麦盖提县旁经济产业园套取补贴,因与相关部门磋商未成,三人在阿图什市小微产业园成立你公司、新疆旺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和新疆益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将180台设备均匀分配至每家公司各60台,用于在阿图什市申领财政补助款。实际每台设备单价为2.8万元,远远低于发票显示设备金额,实际设备款已在你公司、新疆旺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和新疆益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领取财政补助后向潘纪美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未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取得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件及处理决定书;虚开发票清单明细表。证实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暴力虚开走逃企业,其开具的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发票。

证据2.代账公司(久东财税(新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你公司2023年6月~2024年9月总账、明细账。证实你公司账簿中无机床设备的发票、支付款项等固定资产财务核算资料,且与你公司实际负责人王礼福失联。

证据3.《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使用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4.《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克州税稽协通〔2025〕16号)及送达回证;潘纪美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6页;说明及个人银行流水;检查存款账户审批表、文书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证实你公司实际从潘纪美处赊购设备,并用财政补助款支付设备款项事宜。

证据5.《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5号)及送达回证;公安经侦对王礼福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赊购设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财政补助的违法手段。

2.伪造、变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申领财政补助使用的设备发票,开票时间均为2023年8月12日,其中: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8524752.20元,税额85247.80元;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90份,货物品名均为*机床*立车数控,合计金额8524752.20元,税额85247.80元。

检查组前往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调查,系统内未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两家公司与你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未开具过任何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用于申领财政补助的180份发票是你公司使用伪造、变造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使用长沙邦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长沙华隆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2.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及回证;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湘湖税务所说明;伪造变造发票清单明细表。证实你公司使用伪造、变造发票用于申领财政补助。

3.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3年取得财政补助收入5740000.00元(其中2023年6月25日取得财政补助款3510000.00元,2023年12月13日取得2230000.00元),未计收入,也未在财务核算中处理。你公司所取得的财政补助未能反映其独立核算的要求。其财政补助利得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少计收入5740000.00元。

你公司2023年度应付职工薪酬计提379597.50元,实发仅42100.00元,多计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33749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调整增加6077497.5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718109.15元,已超过30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647496.71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克州税稽便函〔2025〕2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向阿图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领财政补助的发票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申领财政补助情况。

证据2.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证实你公司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款项5740000.00元。

证据3.你公司2023年6月~2024年9月总账、明细账。证实你公司少计财政补助收入、多列工资薪金等财务核算情况。

证据4.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实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共计造成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累计金额34138613.78元,税额341386.22元;伪造、变造发票180份,累计金额17049504.40元,税额170495.60元;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647496.71元。

(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条“违法程度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罚款标准10万元至5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未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180份,金额34138613.78元,拟处以罚款5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涉及发票50份以上的处5万~50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你公司伪造、变造发票180份,金额17049504.40元,且伪造、变造发票的目的是为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款,拟处以罚款50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十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违法程度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罚款标准1倍至5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隐瞒财政补助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偷税比例达90.57%,拟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1647496.71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1647496.7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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