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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镇温吐萨克村沙斯路025号房屋)2022年5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存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公司成立两个月内集中开具较大金额发票、长期零申报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5月~6月开具10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笔录,走逃失联证明,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无用电量且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
证据2.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供收购业务相关的农户身份信息、购销业务收付款凭据等资料。
证据3.《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送达回证及你单位银行流水,公安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光盘,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个人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收购羊皮的相关支出。
证据4.通用审批表、《协办函》及送达回证,回函附列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信息。
(二)不合规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你单位使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而抵扣了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你单位使用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5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0958.72元、2022年6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466239.78元。合计转出进项税额727198.50元,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剩余466228.08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1月、2023年5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3.你单位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因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5月成立,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从业人数1人、资产总额0.01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减免幅度为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阿图什市松他克镇温吐萨克村沙斯路025号房屋,适用1%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07.7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缴教育费附加4223.32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815.5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通用审批表、《协办函》及送达回证,回函附列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信息。
证据2.协查回函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项城市豫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发票。
(三)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你单位2022年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为216581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检查人员确认营业收入金额为2165811.38元,由于你单位相关人员走逃失联,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检查人员无法确定你单位相关成本费用金额,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15%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24871.71元。你单位从业人数1人、资产总额0.01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121.7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8121.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2年~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2022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165811.38元。
证据2.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202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使用虚开的、不合规的发票抵扣税款,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了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81555.48元、企业所得税8121.79元,税款合计289677.2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至税款缴清之日为止。
(二)关于你单位多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314.27元、教育费附加409.91元、地方教育附加273.26元,建议由你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阿图什市税务局申请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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