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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6〕1号)

克州税稽罚告〔2026〕1号

新疆博冉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BNRWHP5P)

你公司{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镇温吐萨克村沙斯路025号房屋}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存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公司成立两个月内集中开具较大金额发票、长期零申报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5月~6月开具10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笔录2页,走逃失联证明1页,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情况说明4页,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无用电量且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

证据2.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证明3页,证明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供收购业务相关的农户身份信息、购销业务收付款凭据等资料。

证据3.《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送达回证及你公司银行流水5页,公安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收购羊皮的相关支出。

证据4.通用审批表、《协办函》及送达回证3页,回函附列资料117页,证明你公司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信息。

2.不合规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你公司使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而抵扣了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你公司使用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5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0958.72元、2022年6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466239.78元。合计转出进项税额727198.50元,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剩余466228.08元你公司已于2023年1月、2023年5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3)你公司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因少缴增值税281555.48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5月成立,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从业人数1人、资产总额0.01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减免幅度为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阿图什市松他克镇温吐萨克村沙斯路025号房屋,适用1%的税率,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07.7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应缴教育费附加4223.32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815.5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通用审批表、《协办函》及送达回证3页,回函附列资料117页,证明你公司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信息。

证据2.协查回函资料8页,证明你公司取得项城市豫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发票。

3.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你公司2022年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为216581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制造业5%~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检查人员确认营业收入金额为2165811.38元,由于你公司相关人员走逃失联,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检查人员无法确定你公司相关成本费用金额,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15%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24871.71元你公司从业人数1人、资产总额0.01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121.7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8121.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2年~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74页,证明你公司2022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165811.38元。

证据2.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页,证明你公司202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00元。

(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九条“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申报方式规避税务监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9819060.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使用虚开的、不合规的发票抵扣税款,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了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81555.48元、企业所得税8121.79元,税款合计289677.2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至税款缴清之日为止。拟处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即144838.6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按照偷税行为处罚144838.6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4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克州税稽罚告〔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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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冉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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