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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5〕28号)

克州税稽罚告〔2025〕28号

新疆坤雯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7HQ9APXK

对你公司(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阿湖乡兰干村阿湖大道5号门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22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13,发票号码:00002822~00002846、00003298~00003322、00003658~00003682、01880536~01880560、01880722~01880771,开具货物名称为“皮革毛皮制品*羊皮革”,开具数量为953874.86平方英尺,发票金额合计14052062.51元,税额合计1826768.09元,价税合计15878830.60元。其中:青岛慧和佰格箱包有限公司59份,发票金额合计5247787.66元,税额合计682212.34元,价税合计5930000.00元;青岛优哲箱包有限公司7份,发票金额合计679646.00元,税额合计88354元,价税合计768000.00元;通许县若以鞋业有限公司27份,发票金额合计2558257.18元,税额合计332573.42元,价税合计2890830.60元;通许县兴轩鞋业有限公司38份,发票金额合计3716814.20元,税额合计483185.80元,价税合计4200000.00元;通许县忠意达鞋服有限公司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49557.47元,税额合计240442.53元,价税合计209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你单位为生产加工企业但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虚构委托加工业务、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且安徽泓升皮革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青岛优哲箱包有限公司、通许县若以鞋业有限公司、通许县兴轩鞋业有限公司、通许县忠意达鞋服有限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情况,你单位销售业务为虚假业务。你单位存在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虚构委托加工业务、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大宗交易未付款等问题。你单位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没有真实委托加工业务,你单位取得的安徽泓升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笔录,走逃失联证明,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情况说明,2022年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能耗及员工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符且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

证据2.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回函附列资料,证明你单位征管资料信息及发票明细。

证据3.你单位调取银行流水资料及光盘,证明你单位收款及资金流向情况。

证据4.异地协查回函资料,证明你单位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证据5.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申报情况且长期零申报。

2.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你单位2022年3月~2022年6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84份(共200份,其中16份为正负数对冲发票),发票代码:065002100111,发票号码:72821750~72821799、72953498~72953547、72984920~72984969;发票代码:065002200111,发票号码:14969941~14969990。开具货物名称为“畜禽产品*羊皮”,开具数量为364007张,价税合计16971951.00元,已抵扣进项1703735.19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农户23人,所有发票载明身份证号均为000000000000000(15位数字),少数民族人员姓名填写不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的184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所载明身份证号均为000000000000000(15位数字),内容不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你单位存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公司成立两个月内集中开具较大金额发票、长期零申报、顶额开票等问题。你单位2022年3月~6月开具的184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笔录,走逃失联证明,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情况说明,2022年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能耗及员工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符且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

证据2.通用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供收购业务相关的农户身份信息、购销业务收付款凭据等资料。

证据3.发票明细,证明你单位成立两个月内集中开具较大金额发票、顶额开票情况。

证据4.你单位调取银行流水资料及光盘,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个人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收购羊皮的相关支出。

证据5.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已抵扣且长期零申报。

(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失联,虚构委托加工业务,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等问题。你单位通过虚构购销业务、虚构委托加工业务、虚假申报等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052062.51元、为你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6971951.00元、让他人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2389.38元,你单位合计虚开发票金额31236402.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九条“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第一条“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第三条“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路南28院)处理涉税事宜,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本文书即视为已送达。

联系人:排日扎提·玉苏普江

联系电话:18099080033

税务机关地址:阿图什市光明南28院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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