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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对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本级 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
部门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审批)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