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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2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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