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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新疆知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新疆知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1MAKF4F4D1B)

   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喀经开税稽检通〔2026〕2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城2号楼10楼10-6-2)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喀经开税稽检通〔2026〕2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喀经开税稽检通〔2026〕27号
  
新疆知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1MAKF4F4D1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范芳芳(新税稽6531250005)、李凡(新税稽6531230006)等2人,自2026年8月11日(18时10分)起采取现场检查的检查方式对你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城北加工转化区伽师县产业园企业孵化中心A2座3层319-5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2026年5月24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附材料、物品清单)。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检查系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风险扫描 ☐审计调查取证 ☐异地协助调查 ☐执行国际条约 ☐其他   发起的税务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联系人、联系方式:范芳芳、李凡     0998-2919558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