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0MABW5U312C)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喀经开税稽检通〔2025〕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城2号楼10楼10-6-2)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喀经开税稽检通〔2025〕3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喀经开税稽检通〔2025〕31号
新疆炬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0MABW5U312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杨帆、范芳芳等人,自2025年10月13日起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请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尽快与税务人员联系。
联系人员:杨帆
联系电话:18095828016
税务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2号楼10楼10-6-1
二O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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