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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起阻止你(单位)徐玉竹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