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欣宏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328913460J)
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喀税稽处〔2018〕01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应补缴查补企业所得税12196066.13元及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晁俊国
联系电话:13844848797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15层150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凡(6531230006)、周家豪(6531191003)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