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线访谈现场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期访谈的主题是“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经济发展”。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葛剑,纳税服务科科长高峰、征收管理科科长任华平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就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21-11-02 17:03]
主持: 好的,欢迎大家的到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2021-11-02 17:06]
主持: 葛组长,请您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21-11-02 17:14]
葛剑: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介绍税务机关在落实深化税收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工作,也十分高兴回答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 [2021-11-02 17:14]
大大: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2021-11-02 17:14]
任华平: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1-11-02 17:14]
可乐啊: 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2021-11-02 17:16]
高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021-11-02 17:16]
小花生: 我在代开电子发票时,已缴纳税款,点击开具按钮时系统出现错误提示,请问应如何处理? [2021-11-02 17:19]
任华平: 你在备注信息可能填写了非本人信息,因此开具不了,若您是替他人开具,请您联系对方,由对方申请代开。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代开。 [2021-11-02 17:19]
相识是缘: 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021-11-02 17:23]
高峰: 您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2021-11-02 17:23]
一米阳光: 我是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批量申报扣款过程中,我因为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导致批量扣款失败后,如果后续签订了三方协议,电子税务局能否再次进行批量扣款? [2021-11-02 17:25]
任华平: 目前每个大征期电子税务局批量扣款只进行一次,对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形,请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费缴纳”模块缴纳税款,不必再次往返跑办税服务厅。 [2021-11-02 17:25]
画家先生: 我公司既存在多缴税金又有欠缴税款,导致多缴税款无法退税,请问有办法解决么? [2021-11-02 17:26]
高峰: 可以解决。您可以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差额部分的退税申请,并办理多缴与欠税的抵减,抵顶后如有欠税税务机关继续纳入欠税管理。 [2021-11-02 17:26]
财务小杜杜: 我们是一家小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2021-11-02 17:29]
任华平: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2.5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1-11-02 17:29]
财务老板: 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受影响,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 [2021-11-02 17:31]
高峰: 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1-11-02 17:31]
奔跑的货拉拉: 作为一名纳税人,我听说有个“首违不罚”,能介绍税务执法方面的内容么? [2021-11-02 17:33]
任华平: 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是税务机关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一方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来讲,力求在柔性执法中显温度。我们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在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新疆税务局年初细化推出了新疆“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另一方面,对税务人来讲,我们将严格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就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规范执法中彰显公正,只有做到监督有力才能防止执法随意。 [2021-11-02 17:33]
徐太太: 你好!我们是个体工商户,现在是查账征收缴纳税款,可是我们没有进项票,能不能申请调成定期定额 [2021-11-02 17:35]
高峰: 网友您好,如果您发生了成本费用,则应取得相关的扣除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等;如您没有发生成本费用,则可以选择申请定期定额。 [2021-11-02 17:35]
主持: 由于时间关系,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感谢领导及各位嘉宾的精彩解答,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谢谢大家! [2021-11-02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