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地区财政局、地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2021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该名单中所列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附件:2021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喀什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