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博科图文广告部发票案
喀什博科图文广告部,法定代表人:肖朝科,纳税人识别号:432524********1236,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80****9576,注册地址:喀什市团结路康宁小区,许可经营项目:屋外广告设计、牌匾制作、打字、复印,文化用品。一般经营项目:无。
原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分别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新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喀什市天路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等几家发票受票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喀什博科图文广告部2013年至2014年共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5份,其中8份为“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合计金额为199,540.90,存根联合计金额为2400元。喀什博科图文广告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造成未缴少缴营业税9,977.05元、城建税698.40元、教育费附加299.32元、地方教育附加199.54元、印花税99.80元、个人所得税3,990.82元,合计为15,264.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喀什博科图文广告部限期缴纳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造成的未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15,264.83元,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729.46元;对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税款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即7,383.06元。
该纳税人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自动履行方式缴纳了地方各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3,377.35元,此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