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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査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査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査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査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税务机关通过关联交易等信息,对纳税人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展风险应对。 |
10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査的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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